提取浓缩机组清洁操作规程-启派智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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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浓缩机组清洁操作规程-

浏览 1085次发布时间:2024-04-21 

本文目录一览表:

  • 一、西洋参水浴加热回流提取的温度是多少
  • 二、中药提取设备是做什么的?都有哪些原理?
  • 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一般的分析操作规程
  • 四、在制剂制药清洁室或车间如何防止交叉污染?应该做哪些工作
    • 一、西洋参水浴加热回流提取的温度是多少

      热回流提取的实验室装置是热回流提取浓缩机组。
      工作原理:将药材投入提取罐内,加入5—10倍的溶剂如水、乙醇、甲醇、丙酮等(根据工艺求)。开启提取罐加热系统,使提取液。加热至沸腾20–30分钟后,用抽滤管将三分之一的提取液抽浓缩罐。关闭提。

      二、中药提取设备是做什么的?都有哪些原理?

      中药热回流低温提取低温浓缩机组:中药热回流低温提取低温浓缩机组是综合了煎煮提取、渗漉提取、逆流提取与回流抽提四种提取原理,将中药的提取、浓缩两道工序同步进行,一次完成中药提取、浓缩新工艺,并改变传统提取罐内带压与常压的高温煎煮工艺,利用真空负压,降低沸点,进行低温提取低温浓缩,使提取罐内的工作温度控制在 40 ℃~ 100 ℃,浓缩温度控制在 50 ℃~ 80 ℃,由于采用真空负压,中草药细胞加快膨胀,迫使细胞膜迅速破裂,使细胞内的有效成分不断分离与溶出。同时将提取、浓缩产生的二次蒸汽进入热回流冷凝器成热冷凝液,作为新溶剂,不断回流到提取罐里的药材中上,保持较高浓度差,热冷凝液从上至下不断通过药材层,起了动态提取渗漉作用,然后提取液连续进入浓缩器进行浓缩。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与研究,在负压低温汽化热的作用下,浓度差越大,有效成份提取率越高,回流的热冷凝液约在 2 - 3 小时内将提取罐原溶剂全部更换一次,使提取罐内药材组织中溶质与溶出液中的溶质在单位时间能保持一个较高的浓度差,提取效率更高。 多功能提取罐:适用于中药、植物、生物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的常压、微压、水煎、温浸、热回流强制循坏、渗透、芳香油成分的提…

      在制剂制药清洁室或车间如何防止交叉污染?应该做哪些工作

      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一般的分析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进入厂区先通过截流井(让厂能处理的污水进入厂区进行处理)进入粗格栅(打捞较大的渣滓)到污水泵(提升污水的高度)到细格栅(打捞较小的渣滓)到沉沙池(以重力分离为基础,将污水的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沉淀并排除)到生化池(采用活性污泥法去除污水里的BOD5、SS和以各种形式的氮或磷)进入终沉池(排除剩余污泥和回流污泥)进入D型滤池(进一步减少SS,使出水达到国家一级标准)进入紫外线消毒(杀灭水中的大肠杆菌)然后出水
      生化池、终沉池出的污泥一部分作为生化池的回流污泥,剩下的送入污泥脱水间脱水外运
      主要有物理处理法,生化处理法和化学处理法,生化处理法经常被使用,主流处理方法主要看被处理水质和受纳水体情况,一般城市生活污水的主流处理方法为生化处理法,如活性污泥法,mbr 等方法。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污水经过一定方法处理后.达到设定的某些标准.排入水体.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等的采取的某些措施或者方法等.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率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删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删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各个处理构筑物的能耗分析
      1.污水提升泵房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过粗格删进入污水提升泵房.之后被污水泵提升至沉砂池的前池.水泵运行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占污水厂运行总能耗相当大的比例.这与污水流量和要提升的扬程有关.
      2.沉砂池
      沉砂池的功能是去除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沉砂池一般设于泵站前.倒虹管前.以便减轻无机颗粒对水泵.管道的磨损,也可设于初沉池前.以减轻沉淀池负荷及改善污泥处理构筑物的处理条件.常用的沉砂池有平流沉砂池.曝气沉砂池.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
      沉砂池中需要能量供应的主要是砂水分离器和吸砂机.以及曝气沉砂池的曝气系统.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的动力系统.
      3.初次沉淀池
      初次沉淀池是一级污水处理厂的主题处理构筑物.或作为二级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构筑物设在生物处理构筑物的前面.处理的对象是SS和部分BOD5.可改善生物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条件并降低其BOD5负荷.初沉池包括平流沉淀池.辐流沉淀池和竖流沉淀池.
      初沉池的主要能耗设备是排泥装置.比如链带式刮泥机.刮泥撇渣机.吸泥泵等.但由于排泥周期的影响.初沉池的能耗是比较低的.
      4.生物处理构筑物
      污水生物处理单元过程耗能量要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相当大的比例.它和污泥处理的单元过程耗能量之和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的60%以上.活性污泥法的曝气系统的曝气要消耗大量的电能.其基本上是联系运行的.且功率较大.否则达不到较好的曝气效果.处理效果也不好.氧化沟处理工艺安装的曝气机也是能耗很大的设备.生物膜法处理设备和活性污泥法相比能耗较低.但目前应用较少.是以后需要大力推广的处理工艺.
      5.二次沉淀池
      二次沉淀池的能力消耗主要是在污泥的抽吸和污水表明漂浮物的去除上.能耗比较低.
      6.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工艺中的浓缩池.污泥脱水.干燥都要消耗大量的电能.污泥处理单元的能量消耗是相当大的.这些设备的电耗功率都很大.

      针对各个处理构筑物的节能途径
      1.污水提升泵房
      污水提升泵房要节省能耗.主要是考虑污水提升泵如何进行电能节约.正确科学的选泵.让水泵工作在高效段是有效的手段.合理利用地形.减少污水的提升高度来降低水泵轴功率N也是有效的办法.定期对水泵进行维护.减少摩擦也可以降低电耗.
      2.沉砂池
      采用平流沉砂.避免采用需要动力设备的沉砂池.如平流沉砂池.采用重力排砂.避免使用机械排砂.这些措施都可大大节省能耗.
      3.初次沉淀池
      初次沉淀池的能耗较低.主要能量消耗在排泥设备上.采用静水压力法无疑会明显降低能量的消耗.
      4.生物处理构筑物
      国外的学者通过能耗和费用效益分析比较了生物处理工艺流程.他们认为处理设施大部分的能量消耗是发生在电机这类单一的设备上.因而节能应从提高全厂功率因数.选择高效机电设备及减少高峰用电要求等方面入手.他们提出的节能措施既包括改善电机的电气性能.也包括解决运转的工艺问题.还包括污水厂产物中的能量回收(Energy
      Recovery).
      曝气系统的能耗相当大.对曝气系统能耗能效的研究总是涉及到曝气设备的改造和革新.新型的曝气设备虽然层出不穷.但目前仍然可划分为2类:第1种是采用淹没式的多孔扩散头或空气喷嘴产生空气泡将氧气传递进水溶液的方法.第2种是采用机械方法搅动污水促使大气中的氧溶于水的方法.微孔曝气.曝气扩散头的布局和曝气系统的调节这些都是节能的有效措施.在传统活性污泥处理厂曝气池中辟出前端厌氧区.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的节能.生物除磷方案.这一简单的改造可以节省近20%的曝气能耗.如果算上混合用能.节能也达到12%.自动控制系统的应用于污水处理节能.曝气系统进行阶段曝气.溶解氧存在浓度梯度.既减少了能耗.又可以改善处理效果.减少污泥量.
      生物膜法处理工艺采用厌氧处理可以明显降低能量的消耗.
      5.二次沉淀池
      二次沉淀池中对排泥设备的研究和排泥方式的改善是降低能耗的有效方法.
      6.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系统节能研究主要集中于污泥处理的能量回收.从污水污泥有机污染物中回收能量用于处理过程早在上世纪初就已投入实践.但能源危机之前一直不受重视.目前有两种回收途径:一是污泥厌氧消化气利用.一是污泥焚烧热的利用.
      消化气性质稳定.易于贮存.它可通过内燃机或燃料电池转化为机械能或电能.废热还可回收于消化污泥加热.因此利用消化气能解决污水厂不同程度的能量自给问题.林荣忱等人比较了沼气发电机和燃料电池两种利用形式.认为燃料电池能量利用率高.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对消化气的最大化利用是提高能效的主要方式.沼气发电机组并网发电的研究和应用在国内已有应用实例.是大型污水处理厂的沼气综合利用的可行途径.
      另外一种能量回收方式是将城市固体废物焚烧场建在污水处理厂旁.将固废与污水污泥一起焚烧.获得的电能用于处理厂的运转.
      城市污水处理的能耗分析研究与节能技术和手段的发展往往并不同步.由于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方法研究的欠缺.节能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常常超前.而多数节能途径和手段常常由处理厂的操作管理人员结合各处理设施实际情况提出.具有经验性和个别性.不一定能适用于其他污水厂甚至是工艺相似的污水厂,另一方面.从广义上说.污水处理学科领域的技术创新.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都蕴涵着节能增效的潜力.因而节能的途径和手段往往是很宽泛的.
      结论
      污水处理是能源密集(energy intensity)型的综合技术.一段时期以来.能耗大.运行费用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成的一些处理厂也因能耗原因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能耗问题将成为城市污水处理的瓶颈.能否解决耗污水厂的能耗问题.合理进行能源分配.已经成为决定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益好坏的关键因素.能耗是否较低.也是未来新的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的决定性因素.开发能效较高的污水处理技术.合理设计及运行污水处理厂.必将是未来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的必由之路.

      楼下的,不许照抄!!!!

      四、在制剂制药清洁室或车间如何防止交叉污染?应该做哪些工作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编辑本段]gmp在中国 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1998年修订版。
      中国国兽药行业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
      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gmp认证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在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全部按gmp标准进行,国家希望通过gmp认证来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总体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 [编辑本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
      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
      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
      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
      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
      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
      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
      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
      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
      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
      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
      口;生产β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
      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
      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
      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
      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
      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
      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
      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
      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
      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
      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
      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
      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
      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
      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
      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
      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
      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
      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
      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
      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精神药品、毒**品(包括药材)、放射**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
      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
      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
      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
      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
      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
      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
      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
      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
      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
      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
      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
      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
      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
      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
      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
      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
      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
      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的*材
      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
      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
      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
      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
      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
      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
      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
      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
      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
      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
      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
      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
      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
      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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